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2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各地提交的第三批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示范工作的物流园区需符合《通知》规定的相关建设要求和运营条件,并满足《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的各项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省可推荐不超过3家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参与申报。
二、申报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指导推荐有意愿、有基础参与的物流园区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物流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把关,并通过自然资源部“一网申报”系统报送物流园区界址点坐标。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寄送我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文件,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抄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按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编制要点”(详见附件2)编制《物流园区名称+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附件可登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物流园区栏目下载(网址://www.translationss.com/)。
3.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139号院1号楼亿达丽泽中心3层315室黄萍收,并将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FLPYQ@VIP.163.COM。
联系人:中物联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
黄 萍 13301381866,010-83775680
附件:1.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2.《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编制要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